第一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给代理商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代理商所签署的代理协议规定为准。
第二条、首次进货说明
代理商的首次进货款不予退还。(投资有风险,请根据自身条件慎重考虑。)
第三条、产品销售价格
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客户情况制订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司制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第四条、代理政策
1 、 订货与供货:遵循先订货,后发货的原则向代理商供货。
2 、 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 、 运输:若客户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长期合作物流企业
4、 信息反馈: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5、 政策变化:在代理销售期间,由于本公司在产品及市场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将提前通知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协商解决由于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
第五条、代理商的义务及禁止事项
1 、 代理商在代理期间需尽职推广本公司产品。
2 、 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的产品代理和用户发展,不准跨区域销售。
3 、 代理商发展销售渠道建立由各代理商自行负责管理,在辅导期内本公司有义务对代理商的销售渠道及销售模式的建立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
4 、 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本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5、 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 、 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各经营者在成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代理本公司系列产品;
2、使甪“本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本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本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7、代理商在合约到期前15天以上向一呼百应提交续约书面申请。
第七条、日常工作
1、代理商每季度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本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每月3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上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与当月计划);
3、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市场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本公司
4、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本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5、代理商须按本公司应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本公司”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6、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本公司渠道营运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7、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第八条、考评与辅导
A、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市场覆盖、产品宣传;
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本公司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
B、本公司应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不定期提供业务员销售技能培训;
3、不定期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指导等方面的支持;
5、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6、接受各代理商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7、本公司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第九条、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本公司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本公司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本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本公司同意,代理销售本公司产品相类似产品的,本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本公司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本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本公司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本公司一般损失的,本公司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本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本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本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本公司重大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本公司有权暂停代理资格,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本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条、代理商培训
1 、 本公司将为代理商提供培训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并能向客户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与用户服务。
2 、 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核准成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网站代理产品区查阅产品动态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公司,提出相应的问题,问题将及时得到本公司的及时解决。
3 、 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总部来接受现场培训指导,费用自理。
4 、 本公司将通过网站和邮件向代理商发送产品资料,价格,同时将在网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录。
第十一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人员及技术)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二条、停止服务
协议期间代理商如有违约情况发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代理协议。
附件一
自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当日起三个月内为代理商辅导期,代理商辅导期内不对代理商下达销售任务。
代理商产品代理价格及返点正策以代理协议为准。